辩护人在法庭上能发表推测性观点吗? 近期开庭又遇到审判长打断辩护律师发言,要求辩护人不要发表“假设性、推测性”的观点的情况。我当即发言对审判长观点进行了驳斥。理由如下: 一、刑事审判的根基就是“假设和推测” 我们都知道,现代刑事诉讼讲求的是无罪推定原则。即便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是将这一原则明确写入了法条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条文就是最典型的“推测性规定”。没有依法审判并做出生效结论之前,我们推定被告人是无罪的。所以,我们才会称被告人为“犯罪嫌疑人”,“嫌疑”就是推测的意思。 二、刑事审判整个的过程也是基于“假设和推测” 刑事诉讼启动之初就是假设某人触犯了法律、构成犯罪。假设某人构成犯罪以后,相关职能部门启动调查。如果禁止“假设”、禁止“推定”,那么负责侦查和调查的单位就只能在证据确凿之后,才能采取行动。那刑事案件还怎么去侦破? 三、刑事诉讼的所有证明依据也来自“假设和推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在刑事审判中,我们首先得假设所有的证据“可能是不真实的”需要进行核实和辩驳。这也是基于“假设和推测”所制定出来的规则。如果一份证据天生就不允许质疑,不许对它品头论足,不能质疑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那么刑事诉讼也就不需要设置控、辩、审,这三方角色了。甚至连法官都不需要设置,直接由侦查人员查办完结后作出有罪认定,并量刑就得了。 总结:所以我认为,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发表“假设性”、“推测性”的言论,完全是合法的,而且切中刑事审判(也包括民事)的要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