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简介 基本罪名 刑诉程序 量刑规则 死刑研究 成功案例 企业刑事风险 职务犯罪 法律新闻 热点法评 全国律联 社会活动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联系方式
执业机构: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0102110904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错案申诉,死刑改判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市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现有专职律师30余人。刘卫国律师及其刑事辩护委员会组成人员均具有刑事侦查、法医学鉴定等多种综合知识素养。
电话:0531-82707027
传真:0531-82562696
手机:13518610665
E-mail:lwg13518610665@gmail.com
办公地址:济南市英雄山路218#
友情链接
辩护人在法庭上能发表推测性观点吗?
https://mp.weixin.qq.com/s/j_6ty2VjsF89hnvLtWXPRA

辩护人在法庭上能发表推测性观点吗?

近期开庭又遇到审判长打断辩护律师发言,要求辩护人不要发表“假设性、推测性”的观点的情况。我当即发言对审判长观点进行了驳斥。理由如下:

一、刑事审判的根基就是“假设和推测”

我们都知道,现代刑事诉讼讲求的是无罪推定原则。即便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是将这一原则明确写入了法条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条文就是最典型的“推测性规定”。没有依法审判并做出生效结论之前,我们推定被告人是无罪的。所以,我们才会称被告人为“犯罪嫌疑人”,“嫌疑”就是推测的意思。

二、刑事审判整个的过程也是基于“假设和推测”

刑事诉讼启动之初就是假设某人触犯了法律、构成犯罪。假设某人构成犯罪以后,相关职能部门启动调查。如果禁止“假设”、禁止“推定”,那么负责侦查和调查的单位就只能在证据确凿之后,才能采取行动。那刑事案件还怎么去侦破?

三、刑事诉讼的所有证明依据也来自“假设和推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在刑事审判中,我们首先得假设所有的证据“可能是不真实的”需要进行核实和辩驳。这也是基于“假设和推测”所制定出来的规则。如果一份证据天生就不允许质疑,不许对它品头论足,不能质疑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那么刑事诉讼也就不需要设置控、辩、审,这三方角色了。甚至连法官都不需要设置,直接由侦查人员查办完结后作出有罪认定,并量刑就得了。

总结:所以我认为,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发表“假设性”、“推测性”的言论,完全是合法的,而且切中刑事审判(也包括民事)的要害。



发表评论
大名:
Email:
评论:
验证码: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意见反馈 | 网站招聘 | 广告投放 |
版权所有:山东济南律师网   单位地址:济南市英雄山路218#;济南法律咨询网;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律师;死刑改判;13518610665
联系电话:13518610665 传真:0531-82562696 Email:13518610665@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