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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0102110904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错案申诉,死刑改判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市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现有专职律师30余人。刘卫国律师及其刑事辩护委员会组成人员均具有刑事侦查、法医学鉴定等多种综合知识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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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召陵法院判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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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召陵法院对安运华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罪

一审判决进行判后答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法院

安运华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你院已作出2021)1104刑初165刑事判决书》,本律师作为安运华一审辩护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后答疑的相关规定特提出本要求请合议庭成员李占锋张耀轩刘潇键对本案进行判后答疑

一审为何不进行公开宣判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302条规定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本案你院于庭审过程中并未当庭宣判理应适用最高法的前述规定但你院不仅没有提前公布宣判的时间和地点而且未通知全部辩护人到庭参加宣判请合议庭向本辩护人答复如下疑问1、违反最高院相关的规定的理由和依据2、对该违法行为如何进行补救3、合议庭成员是否应该承担违法责任又如何承担

判决书中为何不明确载明已采纳本辩护人辩护观点

依照最高法前述司法解释第300裁判文书应当写明裁判依据阐释裁判理由反映控辩双方的意见并说明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

针对公诉机关对安运华等提出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本辩护人在辩护词中明确提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该起事件与聚众第二起指控的事件,事出同一个维权原因,并且二起事件具有连续性。即使相应行为应受处罚,也应该作为一个行为进行认定。对同一行为分两个不同罪名进行评价,有违刑法的谦抑性。

而你院一审判决书第102页认为:“关于起诉书指控的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的定性问题,经查,被告人安运华、安红伟、安运红、安红会、刘学会、安俊华、安新生以索要养牛场租金及修路占地款为由,自 2019年5月20日起开始围堵干西路改造工程,至2019年6月2日又去围堵养牛场和南湾明珠小区,是基于同一犯意实施的多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将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6月2日之间连续实施的行为评价为同一罪名,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因此,起诉书指控的寻衅滋事罪的定性不当,本院不予支持。

可以看出一审判决书实质上已经采纳了本辩护人关于“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系同一行为不应重复评判”的辩护意见但判决书中为何对已采纳本辩护人意见的事实不予阐述

各被告人主动投案的量刑情节为何不采纳不评判

本案安运华等多名被告人系接到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处理本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已经当庭提交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5354号指导案例作为参考依据该判例的指导要旨为公安机关口头或者电话传唤犯罪嫌疑人后犯罪嫌疑人即主动到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自己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但你院一审判决对于各被告人该主动投案情节未予评价作为量刑时的考量因素也没有对不采纳辩护人该意见进行阐释说明请问合议庭至此重要量刑情节不予置评判决是否符合刑事审判规定因此而作出的判决结论是否有失公允

对安运华之子安利军单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明显高于对同案其他人的量刑是否出于对安运华的打击报复

本案被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8名被告除被定性为主犯的安运华外其他被告人同为从犯但其中6名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3而唯独对排名最后的安利军判刑为4

不仅如此判决中只有安利军被认定构成一个罪名其他被告人均被认定构成两种以上犯罪但最终数罪并罚的结果是仅有一罪的安利军的实际量刑并不比两罪以上的人为轻比如第七被告人两罪并罚的结果也是4犯一罪和犯两罪在量刑上竟然没有区别这是否是因为安利军系安运华之子招致的报复性判决

请合议庭对如此量刑的依据做出合理解释

辩护人刘卫国

20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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