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接上讲)还有,一定要拿到这个(一审庭审)笔录。为什么要拿到笔录?70%以上-80%的律师不会发问。拿到一审的笔录,你才会发现发问阶段,很少有辩护律师能够有技巧地发问。绝大多数律师都是像公诉人一样:“这事你干了吗?是不是你?有没有别人参与?”(辩护律师)他不懂发问技巧、不懂发问的节点、不懂发问的顺序。 发问顺序不一定是时间顺序。我曾经刚才(上一讲)说得那个案件。我在发问第一个(被害人时),因为他在法庭上(案件起因)是双方互殴。我的被告人致对方一死两伤。然后那两个被害人(伤者)也是作为故意伤害的被告人被起诉的。 我们这边是另外一方,我在发问第一个被告人的时候采取的是时间顺序;发问第二个被告人的时候就不是这个顺序。为什么?不是并不是说第二个被告人听到了我第一次的发问(因为他要回避的他在门外),而是说法官、检察官、旁听人员已经听过(我对第一个被害人的发问)了。我发问的顺序如果还要按照原发问顺序发问同一个问题,会造成他们的一种厌烦心理。第一,觉得已经(对问题的)答案知道了;第二,他会对你律师觉得也没什么(特别新意)。所以说在(对第二名被害人)发问的时候一定要打破原来顺序。 也就是说,如果说有10个被告(或其他被询问人员),你必须就同一问题想出10种不同的发问手段。要有新鲜感。但是)我刚才说的这是技术问题。可惜连最基本的发问,很多律师都不会。回头我们也会慢慢地就这个刑事发问,给大家进行培训。 (参见卓著《庭审发问的细节》系列文章) 还有举证的顺序。举证的顺序也是隐藏了很大的技巧。检察官也愿意在第一时间段就把嫌疑人(通过举证)问蒙了。举出来的证据从法庭上(角度)一看(因为不管有没有旁听人员,开庭不管是辩护人还是公诉人都是很重要的)。 就是一个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其他人旁听),但是你(辩护人)如果气势低,影响庭审效果。 辩护人是这样,公诉人也是这样。所以他在举证顺序上,肯定会想方设法在第一时间就把被告人打晕!然后他的举证顺序也暗藏了一些他的不想在法庭上出示的东西,有些东西(证据)为什么(公诉人会)打包出示?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是一证一质,有一份证据,被告人质证,然后辩护人质证。 但是公诉人往往就爱打包质证:“下面举一下证人证言。”呼噜10个人全都读一遍。实际上你想想从我们辩护人的角度来说,他10个人证言都是在庭前制作的,有详细的一个准备。他读的时候很快,然后你去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你(需要)一个个地去说(发表质证意见),显得你很啰唆,不利于律师的形象。 当然我们必须得(承认)他打包举证有他的原因,不是简单的因为(节约)时间问题、不是说这些证人证言(都是)完全相同的。(实际上这些证言)往往是不同的。他比如说:“以下几个证人证明什么事实。”但是你仔细看那个证据,你就要相互对比。你会发现可能里面只有一两个证人提到了这个事实,(其他)那些证人都不一定能提到(这件事)。更不要说(证言)能证明这个事实了。 至于刚才(第一篇文章)说得他用这种(证据)数量的堆积、利用这种突然间一下子打包出来(的证据),弄得你措手不及。你想被告人在法庭上,本身就已经很紧张了。对不对?他哪有能力去分辨这几个人说话有不一样的地方? 辩护律师如果没有一个充分的准备,你也应对不了。 当然了,从辩护技巧来说,我们完全有权利有能力要求他一证一质,在一开始先把它(举证方式)定死:你一个个给我质证,我一个个看原件,你给我一一句地读。这都是你(作为)律师的一个权利。 但是我们现在说是二审。我们是二审律师,你就要注意它(公诉人在一审过程中)举证顺序里边的隐藏的东西。为什么有的东西要打包?为什么有的东西他是先举?为什么有东西是后举?检察官举证也好,发问也好,他都是有预案的。人家不是轻易地就是随随便便来的,是有技巧的。 所以你要判断他的技巧背后要掩盖什么,或者他想达到什么的目的。然后(找出)质证的重点和疏漏。一个证据在法庭上反复地质证,说明双方对这个东西都有自己的看法。你就要重点地区关注。 如果说(一审)律师的辩护技巧不好,一个本来很重要的证据他(公诉人)一带而过了。那么可能和这个事情相关的一些东西(证据),就需要我们二审律师额外关注。因为这个(一审)律师没有尽职。他如果(质证)说得全面,我们就在这地方就省点心;他说得不全面,我们要额外找出和这个事情相关的一些东西来。 还有最关键的:我刚才所说的没出示的证据。或者是说人家打包举证了:“以下书证什么……”读了一下名字,(一审)律师就忘了质证了;或者就只质证一两件,(那些一审律师)漏掉的东西,可能是真正重要的。 所以我们看卷看什么?先看别人看不到的东西;再看后面不一样的;然后再看一样的。和一审是要反的。一审是你先看大面的;然后再去找细的。二审因为已经有一个结果,而且是对我们正好相反(不利)的结果。那么你就顺着它翻过来弄。 (再来谈)辩论阶段的争执要点。(辩论),不知道我们在座的还有谁是在开庭前写好辩护词的?这是绝对要不得! 为什么?因为(一审)刑事案件你收到的是一份起诉书,检察官宣读以后,他在法庭上还有一个专门的《起诉意见书》,那才是人家对起诉书的一个详尽的展开,是对这个案件的重要观点的一个论证。包括他对证据、对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一些阐述。这是说他宣读文书(起诉意见书)的重要性更大。 另外一个庭审审的是什么?第一,是发问,是被告人自己对这个事情的描述,和他对这个事情的判断;第二个,是那些证据,那些证据双方(开庭)之前都有,但是对这个证据的观点,是双方之前都没有发表过的。被告人在法庭会有什么样的表现你不知道,对这个证据双方的争执点在哪里你不知道,也许你认为(某个方面)会是一个争执,但是你一说,人家公诉人没有反驳。争执点就不存在了,对不对?甚至你说这个是量刑情节,希望法庭注意,公诉人说:“我认可辩护人这个观点,这个点可以说作为量刑的考量。”不存在争执了。那么你这些东西(法庭上将要发生的事情,在开庭前)都不确定情况下,你前期写的辩护词意义何在?你针对谁写的? (另一个角度)说,因为我们是反方,对吧?人家正方的观点你还不知道,你反方意见哪来的? 这个案件(辩护)的重点,是说在法庭上哪些地方需要去重点争执。(此时)你并不明确你(将要针对的)的辩论意见。还有(律师)直接写好了:“经过刚才庭审的辩论,我发表如下观点:......”(还没发生的事就写出来了)这不是笑话吗? 所以说在法庭上(辩护律师应该)只有辩护要点或者辩护大纲,不能有提前写好的辩护意见(辩护词)。当然了认罪案件,或者说普通程序简易审的,那种已经明确知道结果的案件不在这个范围之内。 我说的是有争执的(案件)。当然是有争执的!(如果)没有争执,也不会到二审来。对不对? 所以说你看(控辩)双方的争执要点:争执要点集中在法庭的第二轮辩论上。一般情况下,就算是像我说的一个比较称职的律师(他是一个辩护提纲的话),法官也会要求他提交一份辩护词(庭后提交)。但是他发表完那个(首轮)辩护观点以后,公诉人要答辩;然后辩护人再去反驳。 第二轮(辩论的内容)会在(一审庭审)笔录里重点体现出来。双方有可能还会进行到第三轮争执的要点。你针对这样的争执要点(去查找)。 (最后)你再去看辩护人的辩护词,然后再根据(辩护词)去找证据再去看卷。 还有,要综合评价一下庭审的各方表现。根据庭审笔录,如果说律师表现不好,被告人在庭前没有得到一个很好的引导,那么你二审律师就要起到额外的警醒;如果一审律师是一个你非常信任的人,他能力也非常高,可能你对这个案件的阅卷的这种警惕程度会是不一样的。 法官(在庭审笔录中所表现的)一样,(如果)法官在法庭上不允许律师说话;或者说法官他在程序上非常完满(人家就是按照法律规定,充分允许双方各自发表观点)那是另一种。 还有检察官。我们经常遇到一些很强势的检察官,上来就把被告人吭哧吭哧训一顿。是吧?他(被告人)是不是有罪还不定,你凭什么训!这一点可能有的律师想不到。就是说“未经法庭审判作出有效判决之前,这个人是无罪的”!为什么我们在法庭上要求解除被告人的戒具,(因为)他那个时候是无罪状态。凭什么公诉人上来就逮他熊一顿!对不对?你的权利是代表国家对他提出指控,而不是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是他有罪以后的事。 然后正式阅卷。(根据)我的经验,在整个阅卷过程中,你的手边一定要放着《判决书》。这个《判决书》是你阅卷的重心。(一审判决之所以重要)也因为你将来在写,或者发表二审的辩护意见的时候,针对的是什么?针对的是一审判决。所以你必须对一审判决非常熟悉。(我们二审工作的重点)是以判决为中心。是吧? 然后(庭审)笔录的查阅重点。要看他们疏漏了什么?哪个环节记得最少?(其中)发问阶段最重要。如果说一个案件,一个就是说被告人对这个案件争议非常大的那种案子,发问阶段还是寥寥的就几句,这个(一审)律师绝对是不称职的,一审律师是不称职的。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