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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0102110904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错案申诉,死刑改判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市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现有专职律师30余人。刘卫国律师及其刑事辩护委员会组成人员均具有刑事侦查、法医学鉴定等多种综合知识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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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该在开庭前写好辩护词吗?
刘卫国

律师应该在开庭前写好辩护词吗?

毫无疑问,律师最为主要的战场就是在法庭。

对于大多数被告人及家属来说,他们对于辩护律师最为期待的,就是法庭上慷慨陈词的那一瞬。

那么,辩护律师到底要不要在开庭前写好辩护词?

要想理顺这个问题,我们先来谈一下刑事审判的庭审程序。

以刑事一审为例,庭审程序一般是这样展开:首先是核对被告人身份;其次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前面这两个程序,第一,确定了站在法庭上的被告人是哪个人;第二,向法庭和公众告知了为什么检察机关要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诉讼。(这期间,还有被告人权利告知,以及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提出回避请求等程序细节。)

在前面这两个阶段,最为重点的任务是:公诉人向法庭和社会大众讲述了“被告人的犯罪故事”。

这个故事有起因、有过程、有后果。最重要的是公诉人将指出,被告人行为的应受刑事惩罚性。如果我们把刑事审判比作一场辩论赛的话,公诉机关就是在这个程序中提出了自己的“立论”。它将在下面的程序中,逐步证实自己观点的正确性。这个证明过程包括证据展示和观点阐述。

对证据的证明又包含两个部分,第一,让被告人自己讲述(如不承认犯罪也可以反过来证明其具有主观恶性);第二,出示相关证据。

整个法庭审判的重头戏,就围绕着“对犯罪是否构成犯罪的证据展示”以及“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观点论辩”,这两部分重点展开。

前一部分称为“法庭调查”,后一部分称为“法庭辩论”。

普通民众以及传统的辩护理念,一直把律师工作的重点放在法庭辩论上。认为一篇好的辩护词,就是辩护律师水平和能力的综合体现。

其实这样观念已经远远落后于刑事审判的实际需要,过于简单和粗疏了。

我前面讲过,作为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出刑事指控的公诉机关,它在法庭审判初始阶段就在做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讲述被告人犯罪的故事!在此后的所有程序中,公诉人出庭的任务都是围绕着讲述和证明这个“故事”展开。公诉方向被告人讯问,以及出示证据的目的,就是让法庭、让旁听人员以及虚拟中的所有公众相信:被告人犯了罪,而且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如果,辩护律师将法庭工作的重心仅只放在辩论阶段,那就失去了90%的胜诉机会。因为有关被告人的故事已经被公诉方讲完。关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印象,已经深深烙印在法官和旁听人员心目中。

所以,我一直主张辩护律师出席法庭的首要目标:是要讲述一个与公诉方完全不同的故事。(此处不包括认罪案件)

辩护律师应当先讲出一个新的故事。然后在辩论阶段阐述自己的故事是正确的,公诉方的故事是错误的。

这才是一个称职的刑辩律师所肩负的使命。

(关于如何讲好一个新故事,我将在有关律师职业技能的文章中另行阐述)

 

回到我们今天的主题:律师应不应该在开庭前就写好辩护词。

我的观点是:拟定辩护提纲就可以了,完整的辩护词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会成为律师庭审发挥的桎梏。

我们还是从公诉方谈起,公诉方的《起诉书》,是一份非常严肃和正式的文本。是他在案件没有递交法庭之前就已经撰写完毕的。这份文书向法院表达了公诉机关对案件的整体描述和观点。这份文书有一个特点,就是它的公开性:起诉书不仅要向被告人和辩护人送达,它有一天还将公之于众。

所以,审慎的公诉人在撰写起诉书的时候,就会考虑到他的相对方(被告人、辩护人)会如何反驳这份文书。所以,这份文书通常都会撰写得非常简练,以陈述性和评判性语言为主,不带公诉人的任何主观评判和感情色彩。

而到了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方还会再发表一份《公诉意见书》,这份文书更多地代表了公诉人对整个案件的“看法”。这份文书相对于《起诉书》就灵活得多,也丰富得多。不仅包含法律评价,也会带有一个道德和社会价值观念的阐述。但是这份文书,公诉人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宣读的。

现在我们知道,辩护律师在法庭审判之前所拿到的《起诉书》,并非公诉人的全部观点。甚至也不是公诉人的最为犀利的观点。《起诉书》只不过是一个严整的外壳;《起诉意见书》才是公诉方的杀手锏。

辩护律师如果在庭前撰写好完整的辩护词,相当于“无的放矢”。你的对手想说的具体意见你都还不知道,你就准备好了完备的反驳意见?

“辩护词”的重点是什么?重点在一个“辩”字。它是一种反驳文书。在你不清楚对方“立论”的大量核心观点和内容的前提下,你针对谁“辩”?

在刑事审判法庭上,有时候你会见到公诉人说一套、辩护人说另一套。双方驴唇不对马嘴,完全接不上火。这就是辩护律师所发表的观点,没有建立在反驳公诉方意见的基础之上的结果。这种情况下,你认为法庭会采信谁的意见?

 

我前面所说的还只是法庭审理过程中的第一轮辩论。

真正的法庭辩论可不止一轮辩论。在双方分歧较大,观点争执激烈的情况下,你来我往论辩好几轮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

双方反复辩论的过程,就是争议焦点的逐步浓缩过程:由第一轮的普遍分歧;进展到第二轮对分歧的总结论辩;再到第三轮的几处重点分歧的争执;最后归结为某一两个水火不容的核心争议。越到后来越能显现控辩双方的辩论水平,和案件分歧的实质。

开庭前就已经写好的《辩护词》能预知此后第二轮、第三轮辩论时的争议吗?显然不能!

不仅如此,法庭辩论阶段是由公诉方发表《起诉意见书》(不是《起诉书》),而拉开序幕的;辩护人发表的第一轮辩护意见针对的就是《起诉意见》。当公诉人发表第二轮辩论观点的时候,反过来是由他针对辩护人的第一轮观点而展开。这是公诉人对辩护人整体论点的一个全面反驳;辩护人再次回应时,一方面要坚持自己第一轮的“立论”,另一方面要驳斥公诉人第二轮新的观点。辩律师的第二轮发言要靠当庭的随机应变,没有任何事先准备的机会。

我们有时看到一些律师在第二轮辩论时完全丧失了反驳能力,表现得消极和被动。就是因为他缺少临场发挥的相应经验和训练。

 

通过前面的介绍,我们知道律师的《辩护词》所针对的并不只是《起诉书》,还包含对公诉人当庭发表的《起诉意见》的反驳。所以,《辩护词》无法做到提前撰写完备;而且,法庭辩论不止一轮,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所有观点,都应当“写入”最终的《辩护词》。

除了以上因素之外,律师不能提前完稿《辩护词》的原因,还有几个:

其一、律师在法庭上所要讲述的故事,未必完全如律师事前拟定的那样去发展。它可能受到诸多因素的干扰,比如被告人庭审发挥情况,比如公诉人庭审应变情况。因此,律师在辩护阶段的发言,还肩负着对前期发问、质证的总结和补救的任务。

其二、法庭发言不是领导讲话,不能低头念稿。我们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所有发言,都在向着审判人员、被告人、旁听人员,甚至收看庭审直播的观众在诉说。所以,我们不能照本宣科,而要抬起头来根据发言观点的需要,目光分别直视这些受众。

第三、 法庭发言当然注重法言法语,但同时也更应该采用通俗易懂,口语化倾向的词汇。同样一个观点,我们用书面文字去表达,和我们用口头语言去表述,特别是去论辩的时候。所使用的文字、语序、语气,都有很大差别。你会发现那些华美精炼的文字稿只适合于阅读和朗读,而不适合作为谈话时的交流用语。法庭发言有时候需要慷慨激昂,有时候也需要倾心诉说,但归纳起来它是在“说”。刻板的纸面文字只会限制住你的临场发挥。

    

    所以,我主张律师在庭审前的辩护意见只需要拟定一个提纲就可以了,正式文本待庭审结束后,再综合法庭上的全部发言,重新整理成正式文稿后提交法庭。


刘卫国律师电话:13518610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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