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很多家属对于该不该请律师、该什么时间请律师、以及律师能够起到多大的帮助作用存在疑惑;甚至很多平时较少接触刑事辩护的律师本人,对于刑辩律师尽快介入案件的重要性也缺乏准确的认识。 对此,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作简要分析。希望对嫌疑人家属,以及有志从事刑事辩护的年轻律师有所帮助。 孤立个体面对强大国家机器时产生的极度恐惧,需要刑辩律师及时予以化解。 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被侦查机关讯问开始,直到被送入看守所羁押,通常情况下是无法与家属及其他亲友会面或沟通的。接下来的每分每秒他都处于一种完全被动服从的状态:接受侦查人员讯问、遭遇人身检查或搜查、被带到涉案现场进行指认、辨识物证或其他涉案物品、接受被害人或者证人的辨认、被移交看守所收押、接受体检等等一系列程序中他始终处于一种盲从状态。其内心的无助和惶恐外人很难想象。 所有与其交流的人员所传递的都是负面信息,需要刑辩律师予以纠正。 依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挤压措施后,其所接触到的人员不外乎三种:1、侦查办案人员;2、看守所监管人员;3、其他犯罪嫌疑人。而这三种人传递给嫌疑人的信息都是消极、负面甚至是错误的。处于羁押状态极度无助的嫌疑人,唯有通过刑辩律师的会见才能够获取相对客观、中立,以至于有利他本人的信息。 其一,侦查办案人员。侦查人员的任务和职责“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对嫌疑人进行讯问的目的是分辨该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以及犯罪行为是如何实施的。此阶段无论是侦查人员讯问时所采用的语言、姿态,还是办案场所营造出的环境气氛,目的都是要给嫌疑人展示国家强制机关的威严和强大。让嫌疑人放弃侥幸,以便尽快打破其心理防线、迫使其供述自己的涉案行为。 其二,看守所监管人员。依据《看守所条例》,看守所的任务是“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可见,监管人员的职责不仅负责对嫌疑人的关押,还负有对其进行教育的任务,而且还要确保侦查等程序的顺利进行。因此,嫌疑人从监管人员那里所接触到的信息,也是消极和负面的(这里的消极和负面特指对其自信和能力产生的负面影响)。笔者几年前在山东济宁某乡代理一起强奸案(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终获无罪)时,嫌疑人就曾经以一种近乎崩溃的口吻对我说:“看守所的干警告诉他,还从来没有人以无罪的身份从看守所走出去过!” 其三,其他犯罪嫌疑人。这里主要指嫌疑人被羁押后在看守所接触到的其他被羁押人(包括同案和其他在押犯),这类人一是本身很有可能确实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对前途不抱任何奢望;二是他们被关押时间越长,负面信息洗脑的程度越深,能够提供的意见和建议自然越消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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