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的被动地位导致其无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刑辩律师提供帮助。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是一句普通民众耳熟能详的法律用语。但真正到刑事案件的审理实践当中就没这么简单了。如何才够坦白?怎样不算抗拒?如果嫌疑人对自己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侦查人员的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去辩解?自己的辩解不被接受、甚至不被记入笔录怎么办?侦查人员记入笔录的内容和自己所陈述的事实不一致时,能不能要求修改和纠正?要求纠正笔录时被指责认罪态度不好怎么办?特别近几年刚开始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一开始就给嫌疑人施加上了强大的心理压力,从过去的嫌疑人不会辩解,演变成现在的嫌疑人不敢辩解(关于认罪认罚制度存在的弊病笔者将另行撰文探讨)。 对所涉罪名和审判结果无法做出准确预估,需要刑辩律师提供专业分析。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的代表们,绝大多数不具备法律基础知识!造成现行近乎所有法律都要依赖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这类“非立法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或者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才能够运转。“徒法不足以自行”这句古语,在今天可以解释成“如果只依赖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法律将寸步难行”。具体到《刑法》,一共452个条文,涉及483个罪名。但各个条文及具体罪名的实际运用,全都依赖众多的司法解释,才能够在审判实践中具体运用。因此,即使侦查办案人员依法告知了嫌疑人所涉罪名的刑法条文,嫌疑人也无法准确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真的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更没有能力有针对性的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和陈述。 对侦查机关的讯问及调查缺乏专业指导,需要刑辩律师给予辅导。 我国法律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有众多的保护性规定,比如询问人员不得少于2人、传唤或拘传后认为需要拘留逮捕的应当在24小时之内送看守所羁押、讯问未成年人要有其监护人在场、讯问之前应当先告知权利义务、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讯问笔录应当交由嫌疑人核对、嫌疑人可以要求对笔录进行修改和纠正、对部分案件进行讯问应当有同步录音录像、嫌疑人有权知晓鉴定意见并要求补充或重新鉴定,等等。这些权利保障的规范不仅需要办案人员自觉遵守,更需要通过辩护律师的专业辅导和解读让嫌疑人尽早知晓;辩护律师不仅要让嫌疑人知道这些规定、还要让嫌疑人懂得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运用这些规定来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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