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是一种以细致为首要的工作。辩护律师的细致体现在工作的方方面面。以会见为例,有些律师会见前不做任何准备,直接提着公文包就去了。结果到了看守所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临时抓瞎,甚至导致没有成功会见到嫌疑人;或者会见只不过走过场,没有起到律师会见应有的效果,没有给嫌疑人以必要的专业辅导,当然也就达不到为后续的辩护工作进行铺垫的效果。因此,事先的准备工作不仅体现辩护律师对待工作是否认真的态度,也可以基此考察该律师是否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是否掌握严谨细致的工作方法。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按照该规定,辩护律师持三证(律师证、会见函、委托书)要求会见,看守所应当立即安排。但是在现实中往往不这么简单,有些地方的看守会要求律师出具委托人与嫌疑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还有的地方甚至会要求律师提供办案单位同意会见的证明;早年我去北京某看守所会见时,看守所竟然要求我去北京市司法局在会见函上加盖公章;还有一次竟然以我的会见函上没有加盖骑缝章而拒绝安排。这些所谓的内部规定自然是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相违背,但是作为辩护律师如果能够提前向看守所电话了解或者咨询当地律师,提前做好准备,就不至于白跑腿。 特别像我们这些在全国各地代理刑事案件的律师,很多看守所都是第一次造访,如果事先不做细致调查就会白白浪费自己的时间,也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好的印象,认为律师不够尽心。虽然辩护律师可以据理力争要求看守所纠正错误,也可以到督查或者驻所检察官处进行投诉。但从家属角度可能会有投鼠忌器的顾虑,不愿意辩护律师因为这些细节问题而与看守所发生冲突。 另外,在新冠疫情期间很多地方都给改为视频远程会见,这就需要提前跟看守所预约会见时间。各地安排远程视频会见的场所也不相同:比如我所在的济南市,要通过手机APP下载专门的软件,通过软件预约后到济南市律师协会的办公场所进行会见;山东的齐河、禹城、宁阳则即使到了法院审理阶段,也仍然要通过公安机关办公区的远程会见室进行视频;河北的广平县则是在看守所门口停放的一辆安装了视频的警车上进行会见。 不仅如此,还有些地方会要求外地律师出示三日之内的核酸检测报告,甚至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具律师身体健康、14天内未到过疫情高中风险区的证明(河北鸡泽县) 我在前面已经谈及,嫌疑人被羁押后与外界,特别是自己的家人处于完全失联状态。当见到家人委托的辩护律师的时候,他除了想知道自己的案件将来会如何判决之外,最关心的就是家人情况,想知道家人对自己涉嫌犯罪能否谅解。如果辩护律师没有提前做好调查了解,对嫌疑人家庭状况一问三不知,不仅无法满足嫌疑人迫切的情感需求,也难以通过首次会见取得嫌疑人的信任和依赖。 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以青壮年居多,这类人群的最大特点是上有老下有小,每个人都有各种各样的牵挂。老人生病、孩子上学、甚至有的夫妻正在办理离婚手续。这一切烦恼并不因为嫌疑人被抓而停滞。当下的困境和过去的不幸都需要面对,但嫌疑人已经丧失了独立应对的能力,这时候他/她内心的焦灼和无助是外人很难想象的。如果律师能够及时的转达一下家人的问候和鼓励,让他得以重燃坚持下去的信心,不仅对嫌疑人及其亲属很重要,而且对律师顺利代理也能起到积极的效果。对下一步嫌疑人与辩护律师相互配合,共同完成辩护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因此,辩护律师在首次会见之前,应该尽可能多了解一些嫌疑人的家庭和工作情况。 通常情况下,家属对于嫌疑人所涉犯罪的具体案情并不知晓。但辩护律师仍有必要向家属多了解嫌疑人的相关情况。比如嫌疑人是主动投案还是被抓捕到案的;办案人员送达拘留通知书时是否提及相关案情;嫌疑人与被害人之前是否认识;嫌疑人此前的工作表现如何;是否有朋友或者同事可能了解涉案情况;办案机关有没有到家中搜查或者扣押了哪些物品,等等。这些信息都有助于辩护律师对嫌疑人的涉案情况做出概略的推断,便于会见时有针对性的提出问题,或做出解答。比如嫌疑人手机、车辆被办案单位扣押的情况,辩护律师就可以通过会见了解相关物品是否与案件有关。如果相关物品既不是赃物又不是作案工具,那么对该物品的扣押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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