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证》、《拘留通知书》
拘留证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时使用的凭证式文书;拘留通知是对家属进行告知的通知性文书。侦查终结时,拘留证正本和拘留通知书副本均应付卷。
《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本文书应当向被拘留人宣布并由被拘留人签字,交看守所盖章,正本库存看守所,副本附卷。值得注意的是:本条规定貌似明确,但在诉讼实践中,即使是轻微犯罪拘留时间也被延长至了三十日。
《逮捕证》、《逮捕通知书》
逮捕证既是侦查人员执行逮捕的凭证,也是公安机关对被逮捕人执行羁押的依据。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检察院对自行侦查的案件作出逮捕决定,以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做出的逮捕决定,均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证正本交看守所,副本附卷。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要求其说明家属的姓名和地址,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向家属送达《逮捕通知书》。逮捕通知书由家属签字后正本交家属留存,副本附卷。
《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公安机关不同意检察院建议,或者不同意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应制作本文书。并将正本交检察院或申请人,副本附卷。
《延长羁押期限通知书》
《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由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在延长两个月;交通不便地区的重大复杂、重大的犯罪集团、流窜的重大复杂;取证困难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在延长两个月。除前述七个月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还可以继续延期(无时间限制)。《延长期限通知书》正本交看守所,副本由嫌疑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