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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0102110904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错案申诉,死刑改判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市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现有专职律师30余人。刘卫国律师及其刑事辩护委员会组成人员均具有刑事侦查、法医学鉴定等多种综合知识素养。
电话:0531-82707027
传真:0531-82562696
手机:13518610665
E-mail:lwg13518610665@gmail.com
办公地址:济南市英雄山路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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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方面的程序规定(下)
https://mp.weixin.qq.com/s/3pzi4GjibtTp0x-J_2orhg
7.

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

如果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笔录。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 或者改正。可以请求自行书写供述。

如果办案人员笔录记载不真实,或者有选择性的记录笔录,嫌疑人应当要求其纠正。对于记载不真实的笔录,不应该直接拒绝签字,而是要在笔录上写明,“以上记录不真实,办案人员拒绝记录我的辩解”或“以上记录与我的陈述不一致,这些不是我所说的话”。

如果担心办案人员报复,而不敢在笔录上直接写明其违法。那也要在笔录上作适当标记,以便于将来庭审时作为证明讯问程序违法的证据。例如,曾有嫌疑人在笔录上写:“以上笔录看过,和你说的一致”。这个“你”字写的非常小,办案人员当时未察觉。以至于开庭审判时被当庭揭露,一时成为法律界广为流传的笑话。

还有一种较为温和隐晦的应对方式,就是采用不同的笔迹来签字。比如遇到笔录内容不真实的情况就采用正楷书写,这样也便于在法庭上准确辨识哪些笔录是被迫签署的。


8.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讯问时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执法细则》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送达《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家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录音录像。


9.

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10.

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有查阅相关法律文书的权利。


请参阅: 与嫌疑人相关法律文书汇总


11.

知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情况。


实践中,很多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时,仅告知犯罪嫌疑人案件移送起诉情况,但却不通知辩护律师案件已经移送起诉。这不仅是对律师刑事辩护权的一种侵害,同时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基本诉讼权利的侵害。影响了辩护律师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尽快从检察院复制卷宗材料的权利。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38-02.6.4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三日内,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12.

通过阅读《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知晓自身权利

公安机关进行第一次讯问时,应当首先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或者交其阅读,使其知晓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 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 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 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自接受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 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如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委托辩护人的要求;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依法同辩护律师会见和通信。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 构提出申请。对于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 师提供辩护的,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5、在接受传唤、拘传、讯问时,有权要求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6、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 强制措施;对于采取强制措施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在接受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8、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9、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笔录。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 或者改正。可以请求自行书写供述。

10、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讯问时有 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11、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12、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 定或重新鉴定。

13、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14、公安机关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经确认无误后,应当签 名、捺指印。

15、知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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