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简介 基本罪名 刑诉程序 量刑规则 死刑研究 成功案例 企业刑事风险 职务犯罪 法律新闻 热点法评 全国律联 社会活动 

会员登陆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联系方式
执业机构: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0102110904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错案申诉,死刑改判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市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现有专职律师30余人。刘卫国律师及其刑事辩护委员会组成人员均具有刑事侦查、法医学鉴定等多种综合知识素养。
电话:0531-82707027
传真:0531-82562696
手机:13518610665
E-mail:lwg13518610665@gmail.com
办公地址:济南市英雄山路218#
友情链接
何胜凯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何胜凯,男,1980年12月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1990年代末期,何家邻居唐坤地占了何家30平方米土地扩建房屋,补偿款一直拖至2005年,此时,何家再去催钱,唐不再承认有其事,被告人何胜凯为给家人讨回公道,多次与唐坤地发生纠葛,在一次打斗中,何胜凯将唐坤地大腿刺伤,唐住院一周后出院,何胜凯被捕。2005年12月,何胜凯因故意伤害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何胜凯不服,在狱中上诉,而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不作任何调查了解,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3月25日,何胜凯刑满释放。出狱后的何胜凯开始上访,很快成了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常客,但始终没有人理会他。2009年10月14日下午4时18分,何胜凯携带两把单刃刀闯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一楼大厅,将法警钟世鑫、两名保安、一名物业管理人员刺伤后逃离现场,受伤法警经抢救无效死亡,几天后何胜凯被捕。
    【裁判摘要】
    2005年12月9日,何胜凯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8年3月刑满释放。
    2009年10月14日,由于对判决不满,何胜凯产生了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的心理。经踩点后,何胜凯闯入遵义中院,制造1死3伤的血案。因其作案蓄意效仿上海杨佳袭警案,被称为"遵义杨佳",轰动全国。
    2009年10月18日,何胜凯在红花岗区长征镇家中落网,并于当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10月27日被逮捕,关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010年6月7日,何胜凯案异地审理,由铜仁地区检察分院向铜仁地区中院提起公诉。
    2010年7月9日,何胜凯案在铜仁地区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何胜凯及其家人、辩护律师、受害人亲属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与诉讼。公诉机关指控何胜凯犯故意杀人罪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2010年7月21日,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何胜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这一结果,何胜凯当庭提出上诉。
    2010年11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何胜凯故意杀人案二审公开审理。庭审自上午8点半持续至中午12点15分,当庭并未宣判。
    2011年7月8日何胜凯被秘密执行死刑。
   【辩护主张】
    一、何胜凯在作案前、作案中、作案后精神状态反常行为在侦查机关对何胜凯的讯问笔录中,侦查人员问他“为什么要杀法官?”何胜凯答道“作为坚守法律道理的最后一道底线,证据确凿的冤枉我,修改我的判决书、下毒、对我的女朋友采取种种卑劣的手段,我就要杀他们,确实是逼得我无路可走了。” 在第一次讯问中,被告人何胜凯就提到法官“下毒”、对他女朋友采取种种卑劣手段等问题。但从案卷材料来看,侦查机关没有就这些问题作任何调查。
  辩护人认为,从案卷中证据来看,原审理何胜凯故意伤害案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与何胜凯家和他本人及其女朋友无任何仇怨,法官也不认识何胜凯女朋友杨梅。既使何胜凯上访反映当年伤害案是“冤案”,法官也不至于使用“下毒”手段迫害他,也不可能使用卑劣手段拆散其与女朋友的关系。
  所以,被告人何胜凯以遵义市中级法院法官要下毒害死自己、用卑劣手段拆散他与女朋友恋爱关系作为杀人“动机”,其辩解令人难以置信。
    从何胜凯的人生经历和个人日记以及家属提供的证人证言作初步分析,何胜凯也很有可能患了精神疾病
    、对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拒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辩驳意见。在刑事侦查阶段,何胜凯原来的律师申请了精神病司法鉴定,但没有得到侦查机关同意。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再次申请做精神病司法鉴定,还是不准许。
  在一审审判阶段,何胜凯的辩护律师再向法庭申请做精神病司法鉴定,以准确认定他在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但申请仍然被驳回。
  一审法院的理由是:“被告人何胜凯的历次供述自然流畅,在庭审中精神状态正常,回答问题准确切题,无任何不正常情况。因此,对被告人何胜凯及其辩护人要求对何胜凯作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的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上诉阶段,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两个月,辩护人向二审法院递交了书面申请,要求为何胜凯做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递交上去后,二审法院没有驳回申请。2010年11月25日第一次开庭时,对辩护人申请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法庭表示休庭后再作决定。2011年2月16日,在二审作宣判时,法庭以一审法院基本相同的观点,驳回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
  【案件点评】
   在本案一审和二审中,辩护人提交了多份证据材料以证明被告人何胜凯患有精神疾病的可能性,以此作为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依据。既然有证据怀疑被告人何胜凯患有精神疾病,为何不对这些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既不作调查核实,又不做司法鉴定,凭没有精神病学专业知识的办案人员主观判断能排除合理怀疑吗?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不仅要收集有罪的证据,还要收集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对精神病人犯罪有特殊保护规定,在被告人何胜凯家属和辩护律师提出合理怀疑且提供基本证据后,就应当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以准确认定被告人何胜凯作案时精神状态,以避免错判精神病患者死刑。
  因此,仅凭被告人何胜凯家的邻居和村干部及与他同居几个月且已分手的女友等人证言,就认定被告人何胜凯没有精神疾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证据显然不确实,更不充分。
   公力救济之路断了,看不到希望了,精神就出了问题。最后,走上私力救济的不归路。设想一下,如果之前对何胜凯的申诉,能依法进行处理,也许惨案就不会发生了。关于何胜凯因官逼民反而被逼上梁山的“被故意”,值得每一位执法人员深思。法律赋予弱者的公民权利没有得到公权利的尊重,或者说弱者的权利已经被强势者践踏无存。官员权力的极度傲慢与冷漠,警醒吧!
   如果何胜凯的行为确实属于反常,进行必要的司法鉴定是正常的程序,却因为何胜凯刺死法警、刺杀保安的行为,而不予采纳律师的意见,这样的判决显然有违基本的司法公正。
 

韓国 観光 スーパーコピー  時計发表于:2023-10-26 2:38:58
とても丁寧な梱包がされていました。
ヴァンクリーフ&アーペルの立派な保証書も付いていました。
商品も新品のような状態で大満足です。
商品覧に上代(参考価格)があると
より満足度が高くなると思いますが。
これからもこちらを利用したいと思います。
韓国 観光 スーパーコピー  時計 https://www.kusur


发表评论
大名:
Email:
评论:
验证码: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意见反馈 | 网站招聘 | 广告投放 |
版权所有:山东济南律师网   单位地址:济南市英雄山路218#;济南法律咨询网;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律师;死刑改判;13518610665
联系电话:13518610665 传真:0531-82562696 Email:13518610665@163.com
浏览次数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