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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0102110904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错案申诉,死刑改判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市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现有专职律师30余人。刘卫国律师及其刑事辩护委员会组成人员均具有刑事侦查、法医学鉴定等多种综合知识素养。
电话:0531-82707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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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海鑫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曹海鑫是郑州市金水区祭城乡常砦村所辖七个自然村之一的西韩砦村在第一次民主选举中产生的村民小组组长。他在身陷囹圄前正积极协助上级清查村里混乱不堪的经济帐。
就在曹海鑫上任刚五个多月的1995年9月28日,曹新春深夜聚众闯入曹海鑫家对他围攻殴打。曹海鑫挣脱围打跑上二楼,尽管关紧了有三道保险的门,但经不住追到楼上的曹新春等人脚踹、铁锨砍,门还是被弄开了。歹徒人多势众且手持木棒、铁锨,曹海鑫在无处可逃、自己和家人生命受到严重威胁而且电话报警反复受阻的情势下被迫操室内猎枪自卫。歹徒围上夺枪,争夺中猎枪走火误中正夺着枪管的曹新春腹部。曹海鑫再次欲用电话报警和向医院求救仍然再三遭其他歹徒阻挠、殴打。经多次周折得以求医和报警后,他在邻居帮助下把曹新春抬下楼拦了过路汽车急送医院抢救。但率众夜闯民宅的歹徒曹新春被自己的同伙耽误了抢救时间,流血过多而死。
【申诉意见】
曹海鑫死后,法学界十名律师团结一心,旨在为曹海鑫申冤。他们提出如下申诉意见:
1.对猎枪的指纹申请鉴定,但法院的答复是鉴定结论迟迟没有下来。
2.一审认定是“在曹海鑫家院内双方发生争执并撕打”,一个争执一个撕打,要点是双方有争执并有撕打,至于是相互的撕打,还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撕打,词语闪烁,并不明确。可是,省高院的二审法官竟在终审判决中,将一审判决说的“发生争执并撕打”悄悄改成“发生争执欲厮打”,把“并”改成“欲”,一字之变,表明打人之事从未发生。
3.被告人见状即从院内跑回,曹新春追到二楼,夺门而入曹海鑫之室。高级法院的法官看出了一审认定的这个情节具有漏洞并会产生恶果。夺门非敲门,属于暴力,更何况还有砍。于是高院的高手将夺门而入偷改成为夺门“欲”入,又止于未入。
4.尸检报告。审理时候,法官不查不问,提都没提。我们的观点是,尽管尸体上的弹孔测不出是不是“猛击”,却测得出枪击的距离与角度,而这在本案中有巨大意义。附带一个问题:中枪者的血迹在什么地方?在门内还是门外?这关系到中枪者是否已经“夺门而入”,当然必须查实。
5.那把枪后来居然找不着了。你想,杀人案中少了“凶器”,有什么理由不做出交代?
【裁判情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516日认定曹海鑫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二审期间,虽然有数百名村民的联合上访呼吁,以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某某要求河南政法委、省法院“慎重处理”的批示,河南省高院仍无视曹海鑫属于正当防卫这一事实,于199891日,下达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1998925日,曹海鑫被秘密处决。
【争议焦点】
被害人打击报复曹海鑫,纠集多人持铁锨等凶器登门行凶,曹海鑫在自己家中行使正当防卫权,原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从案件发生,曹海鑫即被一些“怪相”所围绕;前来处理案件的郑州市公共安全专家局的办案人员主要由曹新豹的侄儿、侄儿的干爹或者“哥们”所组成。此后,公安干警在案发现场拍摄的能够证明曹海鑫家二楼门上有铁锨砍痕及打斗痕迹和照片不翼而飞。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无视曹新豹侵吞挥霍村公款2400多万这一事实,禁止谈论作为案发背景和起因的查账事实,不许谈论涉及曹新豹涉嫌经济犯罪以及落选后对曹海鑫进行打击报复的恶行,不宣读对村民所做的有利于曹海鑫的调查材料,而只宣读曹新春同伙所做的所谓旁证。辩护律师的发言多次被法庭制止,有利于曹海鑫的证据全都没有得到当庭质证。二审法院,河南省高院没有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而是以所谓的“调查询问的方式”进行审理,也即变相的书面审理草率结案。
【案件点评】
将曹海鑫冤案披露给社会公众,此后众多知名人士也参与到对曹海鑫的奔走呼吁中,但是他们的呼吁非但没有得到相关单位的重视,反而招致了舆论封锁和打压,甚至报复陷害。在曹海鑫冤案的制造上,司法系统相互配合、分工负责的刑事诉讼原则,被贯彻地出奇的默契和高效。
   曹海鑫冤案,一句话,办理此案的公检法部门已经沦为谋杀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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