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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0102110904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错案申诉,死刑改判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市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现有专职律师30余人。刘卫国律师及其刑事辩护委员会组成人员均具有刑事侦查、法医学鉴定等多种综合知识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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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判如山倒 冤案如抽丝—重温原伟东案
【基本案情】
    原伟东,男,1970年8月6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呼兰县石人镇敖木村人。
2000年12月22日,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税务稽查队队长刘德成和妻子、儿子三人,被发现横死家中。经法医鉴定,刘德成系被他人以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致死;其妻子王俊玲、儿子刘根均被他人以绳锁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灭门案发生后,来自黑龙江呼兰县的原伟东进入警方视线。1993年,他和妻子李杰来到胜芳镇,在刘德成家对门开设小吃部谋生。案发前几日,原伟东老乡、黑龙江人陈瑞武曾从打工地天津塘沽,前来胜芳镇拜访原伟东一家。他亦被牵扯入案。但是,后来霸州市警方委托呼兰县公安机关协查,结果证明:12月22日案发时,原伟东和陈瑞武正在家乡缴纳农业税,无作案时间。将近一年,霸州警方的侦破工作未有进展。当地人心惶惶,不断传出杀手杀人等流言。警方面临的破案压力,直到一名叫魏春江的男子在2001年因盗窃罪被抓后,才出现转机。魏春江向警方证实,2000年11月底,原伟东、陈瑞武和开馒头铺的霸州当地人杨洪义在喝酒时,曾预谋抢劫刘德成一家,魏春江的姐夫陈瑞武怕魏春江嘴不严实,于是不让他参与。2001年9月27日,时隔一年后,原伟东、陈瑞武、杨洪义被霸州警方羁押。原伟东的连襟尚志红也被牵扯入案。随后,警方因怀疑当地的保险公司员工王晓敏因感情问题嫉妒刘德成之妻,以涉嫌雇佣原伟东、陈瑞武等杀人为名将其拘捕。随着案件调查的进一步深入,胜芳镇另一起发生于1995年的杨长林一家三口灭门案,也被霸州警方认定系原伟东和另一黑龙江籍农民工汤凤武所为。1995年11月29日,胜芳镇当地居民杨长林和儿子杨山在家中,被他人以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颅脑损伤致死,另一儿子杨学松则因异物堵塞呼吸道造成机械性窒息致死。另外,杨长林妻子张金平被铁镐打昏,逃过一劫。
   裁判情况
    廊坊市中院在2003年6月27日作出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原伟东、汤凤武、陈瑞武、尚志红、王晓敏、杨洪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杰构成包庇罪,判处原伟东等六人死刑;原伟东的妻子李杰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是该案审理中的第一次一审结果。
原伟东、陈瑞武等七人对判决均不服,提起上诉,称自己无罪,并推翻之前的有罪供述,称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
2003年12月4日,河北省高院作出裁定,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原伟东等犯故意杀人罪,有的事实尚不清楚,撤销其判决,并发回廊坊市中院重审。
2004年6月2日,廊坊市中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王晓敏和李杰被改判无罪。该判决书称,未有足够证据证实王晓敏雇凶杀人,其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另被告人李杰明知原伟东杀人证据不足,因此其犯包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改判尚志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改判杨洪义无期徒刑。而对原伟东、汤凤武、陈瑞武则依旧维持死刑判决。这是第二次的一审结果。
原伟东等五人再次上诉。2006年12月11日,河北省高院再次将此案发回重审,原因是,“原判决在诉讼程序上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认定上诉人原伟东等人的犯罪事实,有的尚有不清楚。
2008年4月23日,廊坊市中院第三次作出一审判决。此次重审中坚持第二次重审结果,判处原伟东、汤凤武、陈瑞武死刑,尚志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杨洪义无期徒刑,而王晓敏、李杰则无罪。
2009年11月12日,河北省高院没有再次发回重审,而是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称,指控原伟东、陈瑞武、尚志红、杨洪义等人杀害刘德成一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至于杨长林一家被杀害案,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由之前的有的尚不清楚,变成了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判决还称,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对原伟东、汤凤武可不立即执行死刑。至于鉴于何种具体情况,判决未作出任何说明。
2011年11月4日,廊坊市中院才公布这一判决。同日,陈瑞武、尚志红、杨洪义,终于重获自由。
    辩护主张
 伟东诉讼代理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原伟东等5名犯罪嫌疑人涉嫌两起灭门案件在霸州看守所羁押了九年之久而不决,已经是严重超期羁押,根据2003年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三机关联合发文的规定,原伟东等人的这种情形必须宣告无罪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不能久拖不决。
辩护律师一致认为,就原伟东等人杀人案的基本案件事实,是否有证据证明以及在证据的运用上控辩双方存在严重分歧,分歧点多达28处,卷内大小疑点更是数不过来。至少有4大疑点曾经在数次庭审中提起并成为辩论的焦点。
起诉书和判决书认定的作案工具和原始证据,从未在法庭上举证、质证,判决书却称“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既然公诉机关并未向法庭提供上述作案工具和原始证据,那么判决书认定原伟东等人使用上述未经质证和辨认的作案工具,杀死杨长林一家的事实还能成立吗?尽管有近30名办案警察自证没有刑讯逼供,但原伟东被电击的疤痕、陈瑞武咬断的舌头和汤凤武被锐器刺脚跟形成的伤痕,合议庭成员当庭已经看过,终审判决书对此完全回避。被告人十多年来多次要求验伤,均被拒绝。
原伟东的诉讼代理人曾经在开庭时称,从案卷材料看,原伟东故意杀人的动机、目的不明确。本案证人齐连强原来被指控为本案雇凶杀人的雇主,后被排除。那么,是什么原因促使原伟东、汤凤武连杀三人?如果是受雇杀人,雇主是谁,酬金多少;如果是抢劫杀人,为何被害人家中秋毫未损;如果是报复杀人,目的何在?仅仅因为狗咬人?对于被告人的杀人动机,判决书中没有记载。
    争议焦点】
终审判决颠倒了1995年灭门案的事实真相:
1.原伟东、汤凤武受雇杀害杨长林一家没有雇主。2005年1月27日,河北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河北省检察院出庭的女检察员当庭出具了2001年11月24日讯问姚俊来的笔录,作为证明原、汤接受姚俊来两万元的雇佣费,充当杀手的证明。原伟东的辩护人当庭质证:该证如属实,姚俊来系主犯,为什么不到庭受审,是谁释放罪犯?全庭愕然,检察员无言以对。
2.判决书认定原、汤二被告,杀人前曾投放过药物和恐吓信,经笔迹鉴定恐吓信均非原、汤笔迹,药物无实物且不知来自何处。
3.判决书认定张金平在案发后6年,陈述她在现场目击其夫杨长林及其两名未成年的儿子被惨杀的详细经过与现场勘验笔录一致,是颠倒黑白。
4.口供是刑讯所得,但是检察院为何不排除。
    【案件点评】
本案中公安、监察、审判机关明知无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是杀害刘德成全家的杀人犯,却长达十年非法将他们拘禁、拘留、逮捕,并施以酷刑,好容易盼来迟到的认定杀害刘德成一家不是他们所为的判决后;执法机关继续将明知不成立的1995年杀害杨长林一家的罪名强栽到原伟东、汤凤武身上,让他们继续充当司法奴隶,为执法者的政绩充当替罪羊。然而终审判决以“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判处原、汤死缓,公然践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诉法。该案存在严重超期羁押、非法拘禁,程序严重违法。十多年来的诉讼实践证明:河北省高院根本不想公正审结该案。
本案中司法工作人员对公民生命、自由权的漠视,对我国法律的践踏,这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悲哀,严重削弱我国的司法公信力,长此以往,将影响我国的司法环境,严重阻碍中国的法治化建设进程,以此文警醒所有的司法工作人员,希望在法治现代化社会能够避免此类冤假错案,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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