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陆金凤,女,1975年出生在山西省运城市土怀乡陆各庄,小学文化。
1975年出生在山西运城乡下的陆金凤,从小被村民认作“灾星”,受尽歧视和虐待。1988年,她母亲也因病去世,悲愤的继父和舅舅用棍子把她打出家门,村里也无人敢收留她。这一年她13岁。为了活下去,陆金凤不得不踏上了流浪和乞讨的道路。流浪中被人收留遭性侵,后被逼坐台。扫黄中被捕服刑一年后,遣返家乡监管。之后,又被继父以1000块钱卖给陕西省庆阳县西岭村李某某。后李某将其转卖给当地恶霸胡某。胡某生性暴虐,酗酒成性,每次醉酒后比对陆金凤毒打施暴。从1992年到1993年间,陆金凤因不堪胡某的凌辱和虐待,多次寻找机会逃跑,但每次都被抓回毒打。胡某更制作五公斤铁镣一副长期将陆金凤锁在家中。1994年初陆金凤再次设法逃跑,被胡某带人追赶几公里抓回后打断右腿,从此被用铁锁禁锢在床上。胡某外出经商,走前托付其表弟唐某、关某看押陆金凤。两人却趁机对陆金凤多次强奸,导致怀孕。1994年底陆金凤在唐家生下一名男婴。1995年春节胡某回乡过节。胡某极为暴怒,将陆金凤剥光衣服反绑双手吊在树上狠抽,并用力猛戳他的大腿和下身拷问“奸夫”,将其折磨的死去活来。陆金凤苏醒后,浑身血肉模糊,疼痛难忍,却发现儿子被狠心的胡某猛砍,致其死亡,并放火烧屋。
【裁判情况】
1995年3月陆金凤被批准逮捕。经审讯,陆犯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庆阳县法院认为,陆犯虽然遭遇悲惨,但她是劳改释放人员,尚在监管期,且杀人事实清楚,法律无情,又逢特殊时期,所有罪行加重处理,应当判处死刑。陆犯不服,提出上诉,但被驳回。
1995年12月24日陆金凤被押往咸阳,在公判大会上终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争议焦点】
案件的主要焦点在于陆金凤的杀人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陆金凤不是正当防卫。从法律上说,陆金凤确实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属于情节较轻,情有可原,根本不至于判死刑。可怜她处在严打时期,所有罪行加重处理。所以严打这种形式是很有问题的,根本就是违法的。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中国的重刑主义。如果陆金凤晚出生10年,可能就不至于遭此厄运。至少在这个信息飞速传播的时代,肯定会有很多人站出来为她鸣冤,喊枪下留人。错在社会,也错在司法制度。
陆金凤在主观行凶时确实没有受到生命威胁,但胡已经杀了三个人,而陆金凤的生命不过是苟延残喘,对于胡这样穷凶极恶的人,留着陆金凤不过是在慢慢折磨到她至死而已,况且陆金凤是被卖与胡的,这样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其实质与强奸及贩卖人口。
正当防卫的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陆金凤是事后防卫。胡某在熟睡中,在陆金凤杀他的时刻他并不具备伤害能力。陆金凤可以逃跑,求助。---当然你可能会说陆金凤无法逃跑,胡的侵害行为已经暂告一段落,最合法的做法应该是报案,由法律将其绳之以法。照那个严打状态下,胡某肯定会被判处死刑。此时,被枪决的就不会是可怜的陆金凤,而是胡某。当然我也说过,陆金凤把胡某杀死之后,从正常的刑法角度看,她是不应该被判死刑的,但不代表她没有犯罪。
法律要求一种普遍适用性。在法律正常被遵守的情况下,陆金凤受侵害时可以获得法律的救济,而胡某侵害陆金凤时也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但是很遗憾,在那个时候,法律没有起到它的作用,公权力也没有保护它的民众。如果彻底置法律不顾,将法律从人们的行为中剥离,陆金凤当然没有错。她采取的不过是私人复仇方式。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陆金凤是属于有正当防卫。因为陆金凤的人身安全已经处于极度的危险之中,并且凶手一直没有离开现场,在陆金凤昏迷醒来后,发现凶手在自己身边睡着了,而凶手一直严重威胁着陆金凤的生命,而没有离开陆金凤,随时有夺取陆金凤的生命的危险,在这个时候,应当视为凶手威胁陆金凤的生命是正在进行时,所以其杀人行为是正当防卫。
【案件点评】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陆金凤是有正当无限防卫权的。胡对陆的迫害是在持续进行的,并且根据已经发生的事实我们可以推测,在陆不做任何防卫的情况下,这种迫害必然以陆的死亡而终结,所以陆杀胡的防卫行为合法合理并不过当!
就陆金凤的一生而言,这无疑是一个悲惨的典型,屡遭强奸与贩卖,却无力抵抗,最终愤怒杀死长期虐待自己并杀害自己亲生骨肉的凶手,这显然是情由可原并且值得同情的。在陆金凤长期地被侵犯人权过程中,法律并没有对其伸出援手,致使其继续受迫害,这不得不说是当时法律的缺陷,失去了其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从此案完全无法看出法律的理性,只能看出司法的暴虐。
值得深思的是,由于处于严打时期,并且法院认为其是屡犯且处于监管时期,非但没有按照酌定情节以及正当防卫对陆金凤减轻刑罚,而是对其加重刑罚,判处死刑。这样做的后果便是导致了公民对于法律制定价值认识的误区,有违基本的公平正义。这个案件让我们必须反思中国的严打运动,一个只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案件,却因为严打期间而被判处死刑,这无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只会减损司法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