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冤家错案的发生究其根源在于办案机关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采用了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如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现司法公正,是一道亟待回答的问题。
呼格吉勒图案是指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年仅18周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一起奸杀案凶手。案发仅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又称4·0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2005年,被媒体称为“杀人恶魔”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杀人案就是4·0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从而引发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不进行公开审理。12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12月19日,内蒙古公、检、法等部门启动呼格吉勒图案的追责调查程序。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呼格吉勒图案之所以引发舆论关注,与“一案两凶”的悬疑有关,更与疑案持续8年得不到重审密不可分。媒体和公众所期望看到的,是案件真相的还原,是重审程序一拖再拖的因由调查。期待通过这一案件,向公众彰显法律的公道正义。
在我国当下的的司法体制环境下产生了类似呼格吉勒图案不少的冤假错案,导致悲剧一再发生,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冤假错案,根源还是在于办案机关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采用了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长此以往,我国的司法环境将会得不到改善,从而影响法律在人们心中的权威,影响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如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现司法公正,是一道亟待回答的问题。
1、程序违法,是案件出问题的关键。
2010年我国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律界一般称作“两个证据规定”。而到了2013年刑事诉讼法大修时,又将“两个证据规定”的内容予以吸纳,正式成为成文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却困难重重。“两个证据规定”颁布的两年后,2012年3月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院才在一起涉嫌受贿的案件中启动“排非”第一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出台后有积极作用,但总的情况看来,宣传声势较大,实际效用不足。
现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条文不够具体、细致,司法解释过于保守,不适用具体司法需求,以及“两高”分别作出的司法解释存在看法不一的情况,比如除了刑讯逼供之外,通过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获取证据是否应当排除、如何排除,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但相比于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将已有的规定落实好更为急迫。程序本身就有筛除过滤冤假错案的作用,而实际案件中最后出现问题的,也多存在程序上的重大违法。
2、以审判为中心,证据才经得起考验。
面对司法机关“排非”的困难,这主要与我国实际担负侦查取证责任的机关十分强势,公、检、法之间具有配合关系并形成一体化的诉讼构造有关。过去强调效率的“流水线”型模式,其中侦查机关负责立案和侦查,侦查程序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公诉机关。公诉机关负责审查起诉和向法院提起公诉,审判机关负责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其优点是三机关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但是,随着法治的进步,人民群众对司法保障人权的意识不断增强,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个别办案机关忽视证据要求,为冤假错案的发生埋下了隐患,严重损害司法公信。二是一些公诉案件到了审判阶段以后,由于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或者起诉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要求,使审判机关既难以依法定罪也难以依法宣告无罪。如果强行下判,则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如果依法放人,又难以承受来自社会各方的巨大压力,当事人往往被超期羁押,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项改革涉及的部门多、环节多,在整个诉讼制度改革中居于关键地位,牵一发而动全身,对确保办案质量和司法公正具有深远意义。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让审判程序发挥决定性作用,一切侦查活动都要为开庭做好充分准备,让证据经得起检验。以审判为中心,还必须明确以下两方面:一是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以法院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旨在发挥好审判权最终判断的功能,维护其终局性地位,树立审判权威,而非要突出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不能因法院是审判活动的责任主体而得出以法院为中心的错误认识。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职权配置格局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必须严格坚持。二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下,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标准要统一到定罪量刑的要求上来。要摒弃审判、起诉、逮捕、侦查证明标准依次降低的错误认识,严格遵守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以审判为中心是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以法院的庭审和裁决关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确保案件质量,防止错案的发生。
反思呼格吉勒图这起错案的形成以及依法纠正的过程和结果,对于推动法制建设的意义非常重大,甚至可以说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例。内蒙古法院依法纠正“呼格案”,还当事人以迟到的正义,还法律以尊严,虽然过程一波三折,也离不开外界人士的不懈推动,但毕竟是法院系统在法律框架内部通过正常法律程序完成的,这与具有“人治”色彩的“平反”相比,法治是最终的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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