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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0102110904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错案申诉,死刑改判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市级优秀律师事务所,现有专职律师30余人。刘卫国律师及其刑事辩护委员会组成人员均具有刑事侦查、法医学鉴定等多种综合知识素养。
电话:0531-82707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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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的始末
  【案件详情
    2009年5月14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国(李昌奎兄长)与陈礼金(王家飞母亲)因收取水管费的琐事发生争吵打架,陈礼金称李昌奎家人曾于2007年托人到陈家说媒,但遭到陈家拒绝,为此两家积有矛盾。因感情纠纷一直想报复王家飞的李昌奎在得知家人与王家发生争执后,远在四川西昌打工的李昌奎在得知情况后随即赶回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5月16日下午1点在王廷金(王家飞父亲)门口遇到王家飞(18岁)及其弟王家红(3岁),李昌奎以两家的纠纷同王家飞发生争吵抓打,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裤裆撕烂,并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并随后被拖至内屋,懵然不懂年仅三岁的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铁门门口,并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李昌奎在制造血案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5.16”血案发生后震惊了滇川两省交界的巧家、宁南、布拖、金阳等地区。云南省巧家县公安局迅速向全国发出通缉,并会同四川省宁南、普格、布拖、金阳等周边县一起设岗堵卡,捉拿凶犯。
    李昌奎在2009年5月20日在出逃4天后逃至四川省普格县时向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同年6月3日被批准逮捕关押在巧家县看守所。
   【裁判摘要】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5.16”案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王廷礼、陈礼金经济损失3万元。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中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受害人家属不服,向法院申诉,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昌奎在云南省昭通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辩护主张
   李昌奎辩护律师主张,李昌奎有自首情节,能够做到认罪、悔罪,竭尽所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经济损失,且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22条所提“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对本案的再审,其辩护律师认为再审程序的启动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再审程序破坏了法治,损害了司法权威。
   李案再审时,其辩护律师提出李案二审期间,李昌奎曾举报犯罪线索,该线索一旦查实,应属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法律应予减轻或免除处罚,但该线索在二审中并未引起重视,且事后他们也曾赔偿受害人,二审改判死刑无合理性。
   【争议焦点】
1、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否属于自首行为?又是否可以成为其改判死缓的依据?对此云南省高院认为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改判死缓,而受害人家属认为李昌奎并不是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而是逃到西昌等地,第4天再想逃跑时被公安机关四处追捕,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去投案的。这种自首也是被动的自首,远远不足以从轻处罚。
2、归罪后李昌奎是否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积极赔偿?对此云南省高院认为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对李昌奎应当判处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撤销一审中对故意杀人的量刑部分,以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受害人家属提出案发后,经过乡政府、村委会干部和相关部门多次调解,李昌奎家属都不愿意赔偿,最后乡村两级部门多次调解,才迫使李昌奎的家属卖掉一些物质,赔了2万多元的安葬费。“这怎么叫积极赔偿呢?”
3、再审程序应否启动,如何启动,实体的公正有赖于正当程序的遵守,有赖于审判组织是否合法。云南省高院再审决定书认为:“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有观点认为,该份再审决定书指定的再审机关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除云南省高院之外的同级法院进行再审。再审程序的启动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关于检察院认为量刑偏轻时可以提出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这也成为辩护双方对于再审启动合法性的焦点之一。
 4、不杀是否会放纵犯罪?云南省高院认为不杀李尚可避免两家结怨,亦可留下李给两家赎罪,而受害者以及诸多网友则支持此人不杀不足以弥补李所犯的罪过。
 5、李昌奎案是否属于邻里矛盾、民间纠纷?其强奸、杀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相对较小?“自首”是否必须判处死缓?法院“尊重”杀人者生命权的同时是否应当同时尊重受害人的生命权?如何准确理解“宽严相济、慎用死刑”的形势政策?“民意不能左右司法”论、“废除死刑论”是否沦为法官徇私枉法的漂亮外衣?司法判断是否与大众认知存在必然矛盾甚至违背常识?法院判决能否背离人类良知和法律底线?本案中理性的声音到底是多数民意还是少数法官对法律的乖张理解甚至曲解?
     【案件点评】
1.在规范层面,李昌奎案适用死刑缓期执行这一判决本身符合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但在政治层面,在被害人上访、申诉,在“民意”汹涌之际又改判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属于某种意义上的“政治”处理遮蔽了法治治理。
2.刑法以及其中的死刑适用问题,如何权衡“法治治理”与“政治处理”(以及“民意”)之维度,是值得反思和研究的问题。这个问题之重大,不惟刑法上、死刑上有体现,就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司法领域也有较多体现,值得深思。
3.李昌奎案中,没有最大限度地化解掉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之间的矛盾,没有最大限度地化解被害人家属情绪,没有在精神慰藉和经济赔偿等诸多方面做好被害人家属的工作,成为被害人不服并申诉、网络民意群情激愤等状况出现的直接导火线,最终出现所谓的再翻烧饼。
4.在死刑废除主义者的视野之中,任何状况下的死刑废除与不适用死刑,都具有伦理正当性与合法性,不应过度责难死刑废除论者的人格与立场。同时,我国官方立场在终极意义上其实是主张废除死刑的,仅仅是在强调“当前”或者“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不宜彻底废除死刑的语境下,才主张我国需要保留死刑,但是要严格限制死刑。因此,在这种状况下,法官的尴尬处境最难于解脱。
 
 
 

スーパーコピー 激安 xperia发表于:2023-10-25 8: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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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学发发表于:2020-12-30 22:03:42
必须死刑,给受害人一个交代,同时给社会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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