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书
控告人:刘卫国,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浦某某辩护人,手机:13518610665,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英雄山路218号
被控告人:孔检察官,宣威市人民检察院驻宣威市看守所检察官
控告事项
被控告人玩忽职守。
事实与理由
2014年5月11日,浦某某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控告人接受浦某某近亲属委托,担任浦某某辩护人。
2014年8月14日,控告人到宣威市看守所申请会见浦某某,宣威市看守所警号为“××××××”的警员唐某某(音)明确拒绝控告人会见。控告人向被控告人孔检察官反映这一情况,对唐某某的违法行为提出控告,并依法要求其纠正宣威市看守所的违法行为,安排控告人会见。但被控告人答复称,“浦某某的案件为刑法300条案件,是政治案件,不能安排会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第3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根据该条法律规定,不论什么案件,辩护人均有权会见,即使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经侦查机关许可后,辩护人也有权利会见,根本没有“政治案件不能会见”的法律规定,且我国外交部官员多次在国际场合声称:中国没有政治犯!
本案浦某某涉嫌的罪名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一罪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既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也不属于恐怖活动犯罪,更不是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是再正常不过的普通刑事案件,甚至会见都不需要侦查机关允许。但被控告人孔检察官称,浦某某案为政治案件,不允许会见!什么案件是“政治案件”?哪部法律哪一条规定“政治案件不允许会见”?
被控告人孔检察官,对宣威市看守所侵犯律师会见权的违法行为不但不予以纠正,反而为看守所的违法行为撑腰,甚至私创法律,编纂所谓“政治案件”,其不但没有履行检察院的检察职责,尤为严重的是,私设法律为违法者张目,严重破坏法律实施!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35条第8项的规定,提出控告,望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孔检察官的法律责任。
此致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刘卫国 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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