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法律意见书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锋近亲属委托,并经刘某锋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刘某锋的一审辩护人。
经会见刘某锋、查阅案卷,辩护人认为,刘某锋涉嫌寻衅滋事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退回补充侦查。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案件起因未查清。(刘卫国律师手机:13518610665 网站:www.liuweiguo.com)
本案因国某松等人阻挠刘某锋等人平整河滩引发。国某松等人之所以阻挠刘某锋等人平整河滩,是因为其长期在某村村南汶河河滩栽种树木,刘某锋等人平整河滩将会推倒他们栽种的树木,影响他们的收益。
案卷材料未显示国某松等人是否享有其栽种树木所占用的河滩使用权。该处河滩使用权属于某村村委还是国某松等人?若属于某村村委,村委就有权将该处河滩的使用权承包出去,刘某锋等人就有权依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平整河滩进行采砂,国某松等人阻扰刘某锋等人平整河滩的行为就侵犯了刘某锋等人的合法经营权,刘某锋等人对国某松等人侵权行为的阻止是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就不构成犯罪。因此,该处河滩使用权属于谁,对本案来说至关重要,但侦查机关未查清如此重要的事实。
国某松等人是否有权在汶河河滩上种植树木?其在河滩种植树木的行为是否合法?《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国某松等人又在河滩内种植树木的行为,是否违反《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是否应受行政处罚?是否应主动砍伐或移植?若国某松等人在河滩种植树木的行为已经违法,那么,其阻碍刘某锋等人平整河滩的行为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栽种的树木就属于违法物品,其树木损失就不能按合法物品进行鉴定,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国某松等人在河滩种植树木的行为是否违法,侦查机关也没有查清。
刘某伟等人是否享有该处河滩的合法承包经营权?2012年12月28日,某村村委会与曹某某签订《河滩清淤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某村村委将“南至河中,北至本村河滩新造棚地南30米处”承包给曹某某采砂,“承包范围内原农户栽植的树木在规定日期内自行不处理的,乙方有权清除”。某村村委为什么要签订这份合同?河滩是否有清淤的必要?河滩及河滩上的树木是否已经严重影响到泄洪?王某某、刘某伟等人声称沙滩是他们的,他们为什么这样说?是否还存在其他承包合同?
二、本案案件经过未查清。(刘卫国律师手机:13518610665 网站:www.liuweiguo.com)
3月19日,王某某、刘某伟等人为什么选择在那一天开工?是否是某村村委与王某某联系,让王某某等人到沙场施工的?19日上午,村委是否通过村广播召集在河滩种树的村民协商树木赔偿事宜?谈的结果如何?村民是否对由村里进行赔偿,然后村民自行清除沙场里树木的方案有异议?国某松、杨学福是否对此有异议?
刘某伟是否用刀砍了国某松?刀何在?刘某锋是要求殴打村民?还是仅要他们阻止村民的阻拦?刘某锋是否殴打过国某松?为什么没有辨认笔录?
案发当日,16时30分的那个匿名报警电话是谁打的?为什么他报警称,有人偷沙?报警电话为什么保密?3月19日,有4个报警电话均就沙场的纠纷报案,侦查机关也四次处警,处警警员是谁?是否录音录像?采取何种处置措施?4次《接处警登记表》何在?调查到哪些证据?
本案发生之前的2013年7月,也是在这个沙场,村民也与沙场方面发生冲突,吴某某被打成轻伤,高某被打成轻微伤。两案是否有密切联系?侦查机关是否已立案侦查?打伤吴某某、高某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了吗?
三、本案未查清的程序性问题
刘某锋是否被行政处罚过?刘某锋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呢?刘某伟所有的两辆车别克商务轿车(车牌号鲁Q)和大众甲壳虫轿车(车牌号鲁Q)是否办理相关扣押手续?若没有扣押手续,是否应立即依法退还?3月28日10点36分,别克商务轿车(车牌号鲁Q)曾经在青岛市出现过,为什么?国某松、国某泰、齐某某的住院病历何在?
综上所述,本案的起因、案件经过等重要案件事实均没有查清,严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不符合申请起诉的条件,应立即退回补充侦查。
辩护人:刘卫国
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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